外事规章制度
【港澳台侨学生】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17   浏览次数:82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对台湾的工作方针,增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细则将其奖项合称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评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二年级及以上)。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不参评该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学习勤奋,评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学金名额、等级、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请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同学进行审核;辅导员、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校评选确定建议获奖名单并公示。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采用计分制, 奖学金评审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奖学金计分比例:A、课程学习成绩占65%B、基本素质20%C、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5%

计分公式为:总分T=A×65%+B×20%+C×15%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港澳台、华侨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评选。其评审程序是:

(一)港澳台、华侨学生本人申请并自评。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学生办公室主任核查,填写《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表》,将学院统计名单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合学生处、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拟定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港澳台、华侨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港澳台、华侨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本细则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11月开始实施。

  

附件:1.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办法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表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