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规章制度
【教职工】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0   浏览次数:3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管理工作,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双语学术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学术骨干,提升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因公到国(境)外大学、国(境)外合作院校、研究机构或企业合作科研、培训访学、进修学习等6个月(含6个月)及以上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师自费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的,参照本管理办法与人事处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和管理按照“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执行,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情况下,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实际内容及任务,讲求实效,坚持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服务。

第五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项目按经费来源可分为以下四类:

1.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

2.各部委资助项目;

3.外方院校或机构资助项目;

4.学校或二级学院资助项目。

第六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单次不超过1年。

第二章 派出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爱国爱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违法违纪记录;

2)来校工作满2年,且每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外语语言能力满足出国(境)要求;

4)符合学校与所在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以及学成回国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八条 教职员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实行本人申请、二级学院与机关部处审核、学校审批制:

教职员工因公长期出国(境)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或《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师出国(境)攻读学位申请表》(附件2)。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权限和范围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申请人平时表现、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状况、出国(境)经费来源及出访期间工作安排等情况,认真审核《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申请材料交至党委组织部(处级及以上干部)、人事处(处级以下教职工)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如有必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选拔或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团体项目报学校相关会议决定。

第三章 派出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应至少提前2个月办理申报手续。因公长期出国(境)180 天(含)以上人员,回国(境)后须在校工作满 2 年以上,方可申请再次长期派出。

第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正式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相关服务期协议书,协议一经签订,须严格遵守;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其谈话,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明确出国(境)学习、工作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出国(境)人员联系沟通。

第十二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办妥校内审批手续后,应在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指引下,严格按照我国、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国(境)证件、签证(注)、换汇、国际机票及其他手续,认真做好出国(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凡需在派出期间签署相关合作文件的,须根据《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事先履行审批手续,须由校长签署或由校长授权签署。

第十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的事由、目的地在外停留天数等应符合我国、省市、学校、出访国(地区)、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疫情防控、涉外安全、出入境管理政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在了解掌握本人学术领域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学术能力的同时,积极促进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校讲学、交流。

各二级学院应将研修派出工作列为“创新强校工程” 和 “优才计划”中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专项任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教师出去研修。

第四章 对外纪律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派出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提高警惕,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不说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话,注重外事礼仪,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和科技机密。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须在1周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报备出国(境)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学校与其保持联系。

第二十条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审批的在外期限,出国(境)期满按时回校报到。因公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在2周内向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报到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提交《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及总结表》(附件2)。

因实际需要须延长在外期限的,须在期满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外方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批准方可延期。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逾期未归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因故缩短出访期限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外方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批准方可缩短出访期限,否则按照原批准的出访期限计算出国(境)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出国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因故未按原计划执行出国任务的,须按时回校继续执行原教学、行政、科研等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和配合我国、学校、出访国(地区)、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疫情防控、涉外安全、出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学校、国(境)外高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职境外教师(指持有有效证件,如护照、绿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涉及费用支出与报销的,参照《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6个月以内的,参照《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

      2.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申请表

      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回校报到及总结表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