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化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求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出访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因公出国(境)参加对外交流项目、学术会议、学术竞赛、考察、培训、研修访学或其他学术科研交流活动且在外停留时长不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教辅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实际内容及任务,讲求实效。出访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组团单位须来函征求学校意见。
第二章 派出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实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制: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须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教职工登录学校智慧校园系统,填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交至党委组织部(处级及以上干部)、人事处(处级以下教职工)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如有必要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组织选拔或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团体项目报学校相关会议决定。
第三章 出访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以务实、高效、精简、节约为原则,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坚持因事定人,严禁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人员的身份须与出访任务相符,须提供真实规范的邀请函和具体日程安排。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不通过中介机构出具邀请函。
第七条 除固定涉外交流项目外,出访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从严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出访,原则上每年每人只能因公到国(境)外出访一次。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访人员应根据工作实际,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固定涉外交流项目外,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一国(地区)原则上在外停留最长时间不超过6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两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地区)或以上不超过12天。上述出访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非必须用满。
第九条 凡需在访问期间签署相关合作文件的,须根据《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事先履行审批手续,须由校长签署或由校长授权签署。
第十条 因公短期出访的事由、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等应符合我国、省市、学校、出访国(地区)、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疫情防控、涉外安全、出入境管理政策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在正式派出前,因公短期出访1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按人事处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关服务期协议书,协议一经签订,须严格遵守;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短期出访人员在国(境)外交流、研修访学期间,应制定并落实访学进修计划,了解掌握本人学术领域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的学术能力,积极促进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外高层次人才来校讲学、交流。
第四章 出国(境)任务考核
第十三条 出访任务结束回校后,因公短期出访人员须接受任务考核:出访人员填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考核表(自评表)》(附件2),同时由团队成员代表及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分别填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考核表(团队及职能部门用表)》(附件3)、合作院校填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合作院校评价表》(附件4),并按《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考核总评表》(附件5)按权重汇总评分。其中,团队成员代表人数原则上为总团人数的10%,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四部分考核按比重加权后的总分为出访者的最终得分。
因公短期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后一周内持填写完备的出访考核资料到所在院系、人事处、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
第五章 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所需经费,须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备案,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申请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国(境)外研修培训,除固定涉外交流项目外,由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调安排,培训访学经费从所在单位或相关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报销出访费用时,须提供《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考核总评表》(附件5)、签证(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国(境)外交流活动邀请函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等。报销流程和要求参照《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考核总评表》(附件5)加权总分达到及格(60分)或以上的出访者,按项目经费安排报销出访期间经费,含国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贴等;未达到及格标准的出访者,经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酌情报销。
第十八条 对于出访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有损国家或学校名誉、人身伤害等重大涉外事件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及格,经分管校领导和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后酌情报销,情节严重者不予报销,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年度考核不及格、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发岗位津贴、取消申报职称资格、降低岗位等级或缓聘甚至解聘等处罚。
第六章 对外纪律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不说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话;注重外事礼仪,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须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和科技机密。凡是教学、科研、管理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期间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和出访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包括未经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诚实守信,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学校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增强人身财产及证照安全意识,遇到被盗、被骗、被抢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警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联系。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将出访报告经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分管校领导,签署的相关文件经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报学校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短期出访时间超出原计划的,应及时通报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回国后两周内经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分管校领导提交书面说明,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原计划天数报销出访费用。
公派研修访学教师确因访学需要延期回国的,须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材料应包括:延期申请书、访学成果总结、国(境)外导师同意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和配合我国、省市、学校、出访国(地区)、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疫情防控、涉外安全、出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学校、国(境)外高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
2.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考核表(自评表)
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考核表(团队及职能部门用表)
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合作院校评价表
5.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任务考核总评表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