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规章制度
【学生】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短期赴港澳台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次数:1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开放办学的理念,促进学校各学科、专业与粤港澳大湾区、粤台地区发展的深度融合,培养符合湾区和粤台地区发展需求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同时为规范学生短期赴港澳台交流学习管理工作,确保短期港澳台交流学习项目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与港澳台合作高校或教育组织、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短期赴港澳台交流学习项目(以下简称“短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不以攻读港澳台合作高校学位为目的、持续时间短于一学期,包括线下、线上短期文化学术交流项目、寒暑期交流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与港澳台高校或教育组织、教育机构合法合规建立深入、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以此为基础建设优质的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短期交流项目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协调管理,包括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港澳台合作院校联络;项目报备审批、信息发布、学生选拔推荐及外事管理;对派出学生进行思想和涉外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宣传、按项目要求组织学生申请与选拔、协调项目学生教学安排等工作

第六条 如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为短期交流项目的组织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制定短期交流项目的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经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各单位负责人为短期交流项目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策划、申报、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凡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实施程序的,组织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七条 学生参加短期交流项目遵循自愿申请、择优选拔的原则,申请项目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

(二)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三)外语水平、绩点达到项目要求(若有);

(四)符合项目的其他要求;

(五)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由学校或两个及以上单位组织的项目,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请;由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组织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请。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项目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学校予以推荐,并将候选人报项目合作方。

第九条 选拔学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项目内容确定选拔条件、人数与程序,拟定选拔通知,并在学校官方宣传渠道公布;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初选,根据项目选拔条件确定推荐名单,汇总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项目组织单位审核;

(三)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项目候选人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报项目合作方。

第十条 短期交流项目需选派指导教师的,指导教师人数与学生人数配比应科学合理。指导教师的选派、职责与管理等工作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文化交流实践》课程认定范围内的短期交流项目的,圆满完成项目后可获得该门通选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学生在项目开始前须统一参加项目组织单位举办的项目简介、学术与文化交流、校情、地区情况、思想和安全纪律等教育培训,并须签订短期赴港澳台交流学习协议和承诺书。

学生在项目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尊严、学校声誉和学生个人形象,遵守祖国内地/大陆和当地的法律和法规,了解并遵守我校和前往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应按项目要求完成各项学习或交流任务,恪守学术道德,保守国家秘密,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和惯例;应主动宣传祖国内地/大陆和学校,宣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分享交流经历与心得体会,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派出学生赴港澳台的准备工作。

短期交流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学生须在项目组织单位的指导下填写并提交项目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圆满完成项目后,表现优异者可按《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港澳台交流基金系列奖学金管理办法》申请港澳台交流基金系列奖学金。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评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项目带队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汇总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请港澳台交流基金系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一)在港澳台交流学习成绩不合格,或未按项目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或交流任务者;

(二)在港澳台交流学习期间有违反当地法律或者交流学校校纪校规者;

(三)未经带队老师、学校和交流学校同意擅自行动,或不服从带队教师管理、严重违反团队纪律者;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回校或者未按期返校者;

(五)返校后未按照要求提交项目报告者;

(六)其它具有学校或项目方认定的不符合项目规定的行为者。

第十五条 凡未与学校签订上述文件自行赴港澳台的学生,须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放弃交流生身份,无论赴港澳台交流的学校是否为我校合作院校,学校均不承认其交流生身份,学生亦不可享受交流生的一切权利。对未提交报告的学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安全和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在港澳台期间的跟踪管理由带队教师、项目组织单位、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赴港澳台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祖国尊严、学校声誉和个人形象;

(二)遵守祖国内地/大陆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遵守我校和前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惯例;

(三)接受项目管理人员或带队教师的指导和管理,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购买港澳台保险,严格遵守组织纪律,遇到问题及时向项目管理人员或带队教师报告;

(四)加强对港澳台地区文化的了解和适应能力,了解基本礼仪和社交常识,尊重当地社会规范及风俗习惯;

(五)抵达目的地后,及时将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告知学校和家长,并定期与学校和家人保持联系;了解和掌握出行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避险常识,确保出行时间、地点和出行方式的安全性;随身保存常用及紧急联络方式,包括当地报警及求救电话、住所地址及电话、学校和亲长联系方式等,保持与学校和亲长的密切联系;

(六)不参与政治集会及游行等活动,不对当地的政治、外交、宗教等敏感问题发表看法;

(七)未经允许不复印或使用计算机下载敏感文件和资料;

(八)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资料决不携带出境、携带出境的计算机和有关资料决不涉密、邮件往来内容决不涉密;如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结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港澳台交流学习期满后不得擅自延期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在港澳台交流学习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须中断或变更交流学习计划,应提前向学校和项目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6月29日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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