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规章制度
【学生】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短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1   浏览次数:2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开放办学的理念,提升学校各学科、专业、学生的国际化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同时为规范学生短期出国交流学习的管理工作,确保短期国外交流学习项目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高校或教育组织、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短期出国交流学习项目(以下简称“短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不以攻读国外合作高校学位为目的、持续时间不超过学校一学期,包括线下、线上短期跨文化学术交流项目、寒暑期交流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与国外高校或教育组织、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建立深入、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以此为基础建设优质的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短期交流项目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统筹协调管理,包括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外合作院校联络,项目报备审批、信息发布、学生选拔推荐及外事管理,对派出学生进行涉外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宣传、按项目要求组织学生申请与选拔、协调项目学生教学安排等工作

第六条 如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为学生短期交流项目的组织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制定短期交流项目的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经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报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各单位负责人为短期交流项目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策划、申报、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凡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实施程序的,组织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七条 学生参加短期交流项目遵循自愿申请、择优选拔的原则,申请项目学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

(二)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三)外语水平、绩点达到项目要求;

(四)符合项目的其他要求;

(五)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组织的项目,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作为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请;由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组织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请。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与项目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学校予以推荐,并将候选人报项目方。

第九条 选拔学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项目内容确定选拔条件、人数与程序,拟定选拔通知,并在学校官方宣传渠道公布;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初选,根据项目选拔条件确定推荐名单,汇总后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与项目组织单位审核;

(三)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项目候选人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报项目合作方。

第十条 短期交流项目需选派指导教师的,指导教师人数与学生人数配比应科学合理。指导教师的选派、职责与管理等工作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跨文化交流实践》课程认定范围内的短期交流项目的,圆满完成项目后可获得该门通选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学生在项目开始前须统一参加项目组织单位举办的项目简介、学术与跨文化交流、校情国情、思想和涉外安全等教育培训,并须签订短期出国交流学习协议和承诺书。

学生在项目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尊严、学校声誉和学生个人形象,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了解并遵守我校和前往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应按项目要求完成各项学习或交流任务,恪守学术道德,保守国家秘密,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和惯例;应主动宣传国家和学校,宣扬优秀中华文化,积极分享交流经历与心得体会,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派出学生出国前的准备工作。

短期交流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学生须在项目组织单位的指导下填写并提交项目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圆满完成项目后,表现优异者可按《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国际交流基金系列奖学金管理办法》申请国际交流基金系列奖学金。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评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项目带队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汇总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

第十四条 申请国际交流基金系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一)在外交流学习成绩不合格,或未按项目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或交流任务者;

(二)在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反当地法律或者交流学校校纪校规者;

(三)未经带队老师、学校和交流学校同意擅自行动,或不服从带队教师管理、严重违反团队纪律者;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回国或者未按期返校者;

(五)返校后未按照要求提交项目报告者;

(六)其它具有学校或项目方认定的不符合项目规定的行为者。

 

第四章 安全和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外期间的跟踪管理由带队教师、项目组织单位、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祖国尊严和统一、学校声誉和个人形象;

(二)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和前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惯例;

(三)购买境外保险,接受项目管理人员或带队教师的指导和管理,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严格遵守组织纪律,遇到问题及时向项目管理人员或带队教师报告;

(四)加强对异域文化的了解和适应能力,了解基本礼仪和社交常识,尊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规范及风俗习惯,特别是宗教习俗,行前认真查阅我外交部网站了解前往国家的相关政治、文化、经济、治安、社会情况等信息;

(五)抵达目的地后,及时将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告知学校和家长,并定期与学校和家人保持联系;了解和掌握出行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避险常识,确保出行时间、地点和出行方式的安全性;随身保存常用及紧急联络方式,包括当地报警及求救电话、住所地址及电话、我驻外使领馆电话、学校和家长联系方式等;

(六)不参与政治集会及游行等活动,不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外交、宗教等敏感问题发表看法;

(七)未经允许不复印或使用计算机下载敏感文件和资料;

(八)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内部秘密的资料绝不可携带出境、携带出境的计算机和有关资料决不涉密、邮件往来内容绝不可涉密;

如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结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满后不得擅自延期或转往第三国家或地区。

第十八条 如学生参加项目后,有意向参加同一合作院校其他学分或学位项目(含学期交流交换、双学位、本硕连读项目等),需按《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而自行出国的学生,不属于学校国际交换生,不享受国际交换生一切权利,因学生自行出国产生的学籍管理、课程修读、学分认定、毕业审查、学位授予等一切后果均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须中断或变更交流学习计划,应提前向学校和项目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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