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保障国际学生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教育部《来华国际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穗高校国际学生管理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校内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学校重视来华留学教育,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国际学生招收、培养、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主要涉及部门与学院的职责范围如下:
1.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联络;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与管理制度合规情况;按照学校招生计划组织统筹国际学生招生录取;审理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学历背景、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办理国际学生签证与居留证件;协同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住宿与日常管理;制定国际学生奖学金制度与组织奖学金评审;管理全国来华留学信息管理平台、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系统等工作。
2.教务处负责组织统筹国际学生(学历生)的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等)、协同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制定与审核人才培养目标与专业培养方案、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与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等工作。
3.语言学习中心负责审理国际学生(汉语进修生)的入学申请(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等);制定国际学生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并组织以上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学安排、考勤、考试与考核、成绩、教学评价、学生活动等;国际学生汉语水平的认定与考核等工作。
4.国际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审理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等);制定国际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并组织国际学生教学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学安排、考勤、考试与考核、成绩、教学评价、社会实践、学生活动等。二级学院应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5.学生工作处负责国际学生校内住宿资源的调配、安排和资产的清点等工作。
6.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学杂费标准的制定、国际学生学杂费的核实和收退与国际学生日常财务办理等工作。
7.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处置校园各种不安稳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际学生住宿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条件、申请流程、入学考试与考核及学杂费标准等,遵照学校每年印发的《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执行。符合学校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入学条件的学生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录取。
第五条 国际学生申请来校就读本科层次专业的,应具有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申请来校就读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中文能力应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就读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英文能力需达到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中要求的水平。
第六条 国际学生被录取后,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或居住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长期学习签证或X2短期学习签证,长期学习是指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短期学习是指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学校不接收持非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
第七条 对学习能力和身心健康状况达不到入学要求、品行不端、缺乏可靠的经济担保、缺乏在华监护人的未成年学生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不予录取;校内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入学的学生不得入学;无法提交必要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不实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国际学生被录取后,应持护照、来华学习签证(X1字、X2字签证)、《外国留学人员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和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涉及证件工本费、押金等费用的,由学生自行承担。
只有持有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的学习类签证(X1字、X2字签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学校方可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国际学生来校报到后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健康标准的,或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上述疾病者,应立即离境且所有离境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 持X1长期学习签证来校报到的国际学生应在入境后24小时内到学校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并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证件办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按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理。
持X2短期学习签证来校的国际学生应在入境后24小时内到学校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如需申请在就读期间多次入境,应向学校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居留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X2短期学习签证有效期,证件办理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如有持短期学习签证违反出入境要求的,按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理。
由其他学校转学来校就读的国际学生,如入学时持尚未到期的居留证件,应持原招生学校的转学同意书及其他必要证明文件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或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与住宿登记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纪律与考勤、学制与修读年限、课程修读、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学籍处理与退学、毕业资格审查及毕(结)业、学位授予等,遵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等校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学历生)必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政治理论仅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国际学生不参加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课程和军事技能训练)、政治性活动。
第十四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十五条 对出勤率低于80%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国际学生,学校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按第十二条所述规章制度处理,并视情取消其居留资格、缩短停留期、不予办理居留延期或限期出境。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住宿管理遵照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与《C20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国际学生住在校外。因特殊原因需住在校外的国际学生应申请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经所在二级学院与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住在校外,同时应及时到学校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办理住址变更与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多次入境的,应在入境后24小时内到学校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延期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定期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可以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协会、文体体育、公益志愿等活动,也可自愿参加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布道、宗教聚会、成立宗教团体等任何宗教活动,在学校外参加宗教活动须提前向学校报备,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学生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学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须事先报学校批准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应当尊重相关国家习俗,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或校外实习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学生需要参加勤工助学或在校外实习的,经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国际学生违反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公安机关予以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参与各级政府或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选的,遵照奖学金管理办法与评选标准执行。获奖学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享受的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同时应确保自身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符合规定要求的保险保障。如因未受保险导致个人人身或财产伤害的,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毕业或者结束学习后,有在广东省创新创业意愿的,可以凭学校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发出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但未到校报到、已持有签证或居留证件但未正常注册且无法联系、签证或居留证件失效非法滞留等异常状态的国际学生,学校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后按出入境管理规定与校内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因个人身心健康原因申请休学的,或者学校认为学生因个人身心健康原因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应予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遵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凡是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者及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其他违法行为者,学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规定向上级教育部门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签证或居留许可证件不得私自涂改,如有损坏、丢失签证或居留许可证件的,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新出现的事项问题,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