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有关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身份信息应当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保持一致。
第三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较多,各部门应遵循“思想品行上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对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管理应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四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学校港澳台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协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及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做好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入学等管理工作,为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建立档案,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每年完成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本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招生情况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学籍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每年新生入学注册及学生毕业后,教务处负责将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实际新生名单和毕业生名单按规范格式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澳台事务办公室做好每学期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情况等备案工作。
第七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日常教学与管理工作。每年新生注册后两星期内,将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工作的辅导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协助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辅导员关注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思想品行,关心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生活;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及违纪行为的批评处理,并抄送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处、保卫处和各二级学院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港澳台及华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应遵守统一的校内外居住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遵照《广州城市理工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未涉及或本办法执行中新出现的事项问题,须及时上报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执行实施,禁止擅作主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