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短期外教的聘请条件
第一条聘请的短期外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身体健康;掌握与我校工作领域相适应的知识、技能,熟悉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进展,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的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或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合作协议,聘请合作院校所推荐的专家学者来我校访问、任教、交流。
(二)能出色完成我校的工作计划,并取得相应的成果。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也可选聘目前正在第一线从事学术前沿研究,能够介绍最新信息和动态、解决项目实际问题的中、青年学者来校讲学和进行合作研究。
(三)来华聘请、签证申请流程图参见附件14.
第二节 短期外教的聘请及项目申报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和科研机构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聘请短期外教,优化短期外教的结构、提高短期外教的层次,与长期外教聘请相结合。聘请程序:
程序 | 具体工作 |
1. 聘请申请 | (一) 使用单位若需要以学校名义邀请短期外教讲学、讲座、参与科研合作等,需提前向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提供书面报告或申请(需指明聘请原因、目的、专家拟承担的工作任务(具体课题研究项目)、待遇,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聘请短期专家来访前半年至三个月内向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提供拟邀请专家的人选资料。 |
(二) 使用单位若自主招聘短期外教,需于外教来华两个月前向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提供专家的简历、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及任职证明以供出入境备案和办证之用。 | |
2. 确定意向 | (一)若以学校名义招聘,收到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后,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需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
(二)校长办公会确定人选及其待遇后,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通知使用单位与对方联系; | |
(三)使用单位将我校教学与管理方面的要求、工作、生活及图书馆资源等条件通报对方; | |
(四)使用单位与短期外教达成一致后,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拟写邀请信或提交省外事办申请邀请确认函,并将办理好的邀请确认函或邀请信发给外教,外教可持邀请信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访问学者签证。 | |
3. 办理登记 | 外教通常持访问学者签证来华,签证时效为3个月。外教来华后的24小时内,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为其在红棉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见附件4)。 |
4. 填报成果 | 短期外籍专家离任后两周内,使用单位填写《 年 单位短期外教引智项目成果报告表》(见附件13)上交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对于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做出显著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处备存。 |
第三条 属于申报国家、省重点外国专家及教师项目的,按上级有关通知要求进行申报,获批的外教经费使用按项目预算执行。
第四条 属于申请校内短期外教项目的,按项目要求向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提交申请,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组织专家审查并报校领导审定通过。
第五条短期外教的工作与待遇请参见附件15
第三节 短期外教的管理
第六条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与使用单位共同做好短期外教的管理工作:
责任人 | 具体职责 |
使用单位 | (一) 使用单位在短期外教来校前2个月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处备案。 |
(二)在短期外教入境前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落实讲学(或合作研究等)安排、离校接送、生活管理、出席人员及翻译和陪同等工作细节。 | |
(三)积极为外教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业余生活,使他们了解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人文环境等。短期国(境)外教师在校讲学时间三天以上者,可适当安排广州市内观光,但一般不安排赴外地旅游。 | |
(四)向外教宣传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工作制度,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在我国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同时要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照顾其生活特点。 | |
(五)做好外教保健工作,遇有疾患,及时就医。如果外教在合作期内,因病到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医者,其医疗费用自理;对于患精神病及传染病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提前终止合作,让其回国治疗。 | |
(六)切实保障外教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教的一般违章行为,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国际教育与 交流中心 | (一) 在短期外教来华前,为其办理《邀请确认函》。 (二) 协助使用单位向外教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协助使用单位做好外教的保健工作,安全工作。 (四) 协助使用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五) 协助外教适应在校生活。 (六)负责外教来华、离华车辆的接送。 |
外教本人 | (一)主动了解中国政府颁发的法律、法令与相关规定且不干涉中国内部事务,尊重中国的道德习惯与习俗; (二)尊重中国的宗教相关政策,并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宗教活动,不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学校的各项资产设备。 (四)如约完成项目、科研、教学等工作。 |
第七条 短期外教来校讲学或研究的酬金原则上由主接待单位从教研经费中支出。
第四节 短期外教的评估与结项
第八条 短期外教接待工作结束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应于2周内完成《 年 单位短期外教引智项目成果报告表》(见附件13),并附上工作现场照片3-5张,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处备案。
第九条 列入国家、省重点境外专家及教师项目的,实行项目负责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的实现,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规定来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短期外教聘请成果总结工作。